云财采〔2019〕2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19-12-23 00:00:00

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9〕23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直部、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采购行为,控制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已完成2020—2022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维修。

下列情况可到非省级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定点维修企业内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到外地出差车辆,应到当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

此外,驻州(市)、县(市、区)的省级单位,所在地附近无省级定点维修企业的,可选择州(市)、县(市、区)级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各单位采购的新能源车,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修的,可根据各单位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签署的专修协议到其指定地点实施维修。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公开招标,共有19家一类汽车维修资质企业和45家二类汽车维修资质企业入围2020-2022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见附件)。

三、实施期限

2020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

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点维修优惠率

采购人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按定点维修企业承诺的工时费优惠率、材料优惠率比例给予维修价格优惠(见附件)。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

1.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定点维修企业中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外,不得在已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范围之外另行选择维修企业。

2.要保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务车辆不得享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优惠政策,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定点维修企业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自觉维护省直单位的利益。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须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维修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修复配件或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4.省级行政事业单车辆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事先电子化管理并妥善保管。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5.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省直单位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6.与采购人签订维修合同,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及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

(三)集中采购机构

1.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履约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调研活动。将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3.负责对采购人与定点维修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调解无效的,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负责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定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案件。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拒不执行定点维修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2.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非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3.对发现定点维修企业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甚至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云南省2020-2022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

点维修企业信息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杨雪雪0871-65360873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段云波0871-63956099

杨云波0871-63956101)

抄送: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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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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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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