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采〔2018〕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 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18-03-22 00:00:00

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18〕8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事业单位,有关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整合共享的工作部署,省财政厅已于2017年9月完成“省级统建、分级管理”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其云平台建设,目前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已经基本实现线上整合。现将推进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实际需要,自2018年4月1日起,逐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即“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yngp.com),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线抽取管理。

(二)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按照“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专家抽取”模块(以下称专家抽取系统),从省财政厅依法统一建设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随机抽取专家的流程和要求

(一)需求提起和审核

1.抽取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确定后,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起评审专家抽取需求。

(1)依法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组织能力的采购人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抽取系统按要求提交抽取需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需要经采购人在线审核确认后,进入随机抽取环节。

(3)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在线核对。

2.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工作的相关要求,提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起评审专家抽取需求。

(二)抽取规则

抽取单位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合理提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下统称评审组)组成条件,设置屏蔽规则。

1.评审地点和区域

抽取单位应当录入详细的评审地点,包括州(市)、县(市、区)、街道及门牌号等,但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抽取评审地点所在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的,属于异地评审,抽取单位应当在专家抽取系统中选择“同意支付异地评审费用”。一般一个县(市、区)视为一个区域单位,省级分库以及昆明市主城五区(即: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属于一个区域单位。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自行前往评审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但不得提供交通工具、途中食宿等。

2.专业和人数

(1)抽取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抽取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应当充分征求采购人意见。除经济、法律类采购项目外,抽取经济、法律类专家人数不得多于技术类专家人数。同一采购计划下不同标段(包)的品目差异较大的,抽取单位应当按标段(包)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分别组成评审组,不得抽取专家跨专业评审。

(2)评审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应当授权代表参加评审组,但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或者担任评审组长。

(3)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4)非招标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

(5)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审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屏蔽条件

抽取单位应当严格设置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等屏蔽条件。

(1)应当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屏蔽条件除设置上述单位全称外,如有简称、别称等也应当设置。

(2)应当屏蔽的专家包括: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论证,或者在采购活动前期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其他依法应当屏蔽的评审专家。

(3)抽取单位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屏蔽条件。对依法需要屏蔽的专家工作单位和专家姓名,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由专家抽取系统自动设为屏蔽条件外,其他屏蔽条件抽取单位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屏蔽原因。

(三)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抽取采用全省统一电话号码(0871-63601277)、在线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

在评审开始前超过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于评审开始前24小时自动通过电子语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异地抽取可放宽到48小时;在评审开始前不足24小时提交抽取需求并审核通过的,专家抽取系统即时自动通过电子语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在每天22:00至次日8:00间停止自动抽取操作。

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即时以短信形式将具体评审信息通知评审专家。已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可以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云平台),查询评审时间、地点、签到编号等信息。

(四)补充抽取

1.如在评审开始前1小时,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将自动顺延评审开始时间半小时进行抽取。如顺延后仍未抽取到所需数量的专家,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应当在抽取系统中对评审开始时间进行修改后,再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2.如已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专家抽取系统显示未抽足,抽取单位可在相近专业中补抽专家。

3.评审专家因故临时缺席,或抵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或迟到1小时以上等情况的,应当主动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进行退出评审操作;未进行退出评审操作的,抽取单位可在系统中对该专家作缺席处理,并告知该专家缺席处理情况。因上述情形导致评审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抽取单位要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相关评审专家。

(五)重新组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抽取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将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1.不能在评审当天完成抽取工作或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

2.评审前已抽取的专家信息泄漏的;

3.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4.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5.其他需要重新组建评审组的情形。

(六)名单解密

专家抽取系统在评审开始时间点,向抽取单位解密已抽取的专家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在专家名单解密后,除需确认评审时间、地点,告知缺席处理、重新组建等情况,以及组织评审以外,不得与已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接触。

(七)签字确认

抽取单位经办人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打印《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附件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并由代理机构经办人、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地点现场签字确认,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八)信息公开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应予保密。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组成员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但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九)履职评价

省财政厅将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子系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评价子系统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自行选定专家的情形和要求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2)及《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分散采购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但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备案时将《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报本级财政部门部门备案。

(三)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且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四)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本地现有评审专家资源在线入库工作,切实推进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抽取评审专家。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云南省政府采购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3)汇总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电子版请发送至YNSZFCG@163.COM。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包括异地抽取)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于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抽取、选定和使用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省财政厅已经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整合的要求,商请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

(四)采购人应当认真履行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抽取、选定和评价评审专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核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抽取、选定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流程、规则和要求。

(五)采购人、代理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应当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能用于项目咨询、采购需求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等。抽取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抽取专家的,省财政厅将冻结其抽取功能。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

2.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

3.云南省政府采购单位基本情况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抄送: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本厅厅领导、两总师,厅机关各处、室、局、办,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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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抄送: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本厅厅领导、两总师,厅机关各处、室、局、办,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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