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结果公告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8-05 00:00:00

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香格里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附件:洗衣房行政处罚结果公告.docx

公告正文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结果公告

(编号:202102-05)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香格里拉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二号楼3楼

被投诉人2:云南塔立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与科普路交叉口中铁云时代广场金地1213室

相关供应商:江西菲颖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112办公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LCG210509)”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与本项目“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洗衣房装修及设备采购”采购内容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二)招标文件中“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提交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账号:开户名称:香格里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长征路支行账号:53001766151051003847-0116注意事项:1、保证金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投标人按规定数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2、转账方式为:银行转账,其他转账方式无效;”要求保证金缴纳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1.1.2采购预算:2503551.00元”;编制的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

(四)招标文件“5.1.2参与现场投标的投标人须携带下列加盖鲜章的证明文件交予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审验:(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时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时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4)保证金缴纳回执单;(原件)(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6)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打印版要显示时间: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时间段内)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原件)”等。本项目是公开招标,不是谈判,文件编制错误。同时,信用查询要求违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将不进入综合评审:2.投标人未提供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截屏的;”符合性审查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的规定。

(六)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将不进入综合评审:7.投标人未提供廉政承诺书的;”符合性审查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的规定。

(七)招标文件中“技术偏离25分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无偏离得基础分15分,若有正偏离每项偏离加2分,负偏离每项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满分25分)”;评分办法未细化量化并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八)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没有授权函,违反财政部令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代理机构封存移交的材料:政府采购计划书、政府采购代理合同、招标公告、项目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各成员的评分汇总表、明细表、优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处罚决定如下:

1.对云南塔立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加强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学习。

2.采购人依法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加强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学习。

3.责令本项目评标专家加强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学习。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迪庆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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