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财政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腾财罚〔2021〕1 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6-09 00:00:00

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腾冲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财罚〔2021〕1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01号-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盖章).doc

公告正文

腾财20211

处罚事项: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询价采购项目》(询价编号:CKZBTC2021-010)(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名举报中标供应商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产品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参数不完全相符、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单位: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杰

一、违规事实和证据

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选择了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港东LRS-5M微区激光拉曼光谱仪”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投标、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名举报。举报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投标的“港东LRS-5M微区激光拉曼光谱仪”产品参数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存在以下三个不满足的方面:

1.共焦技术•光纤针孔共焦技术•使用100X物镜时,空间分辨率(532nm)好于横向1um,纵向1.5um;举报称LRS-5M型无此技术指标,采用的是真共焦技术,未使用光纤针孔共焦技术。

2.光谱仪接口:双入口狭缝,双CCD出口;举报称LRS-5M型无此技术指标,不能清晰的成像和多渠道采集,采用单入口夹缝,CCD出口。

3.三光栅配置,一块1800g/mm500闪耀光栅用于高分辨,一块1200g/mm500闪耀光栅用于通用测试,一块600g/mm750闪耀光栅用于可见宽光谱,软件控制自动转换,无需校准;举报称LRS-5M型无此技术指标,造成探测范围的减少和最佳探测范围的变化及缺失,其配置为单块1800g/mm,无软件控制自动转换功能,更换光栅需要人工干预,人工校准。

举报要求取消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经我局查实,被举报人中标供应商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前对所投产品品牌参数的咨询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导致中标产品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参数不完全相符,尽管在与生产厂商协商供货合同期间有过承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认定,且设备还未安装,没有给采购人造成更大损失,本质上没有主观恶意,造成了中标产品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参数不完全相符、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弄虚作假,无法履行供货合同的事实,确认举报内容属实,举报事项成立。有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开标、评标过程的说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提交的《关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询价采购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我公司弄虚作假问题的情况说明》、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物中LRS-5M微区激光拉曼光谱仪参数》及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深圳市一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校准说明、校准结果》和对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胜杰、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后勤与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番某民、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后勤与基建股教辅人员孟某虎(参与评审的业主代表)、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负责人艾某元、评审专家韩某富和陈某昌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我局已于2021526日向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对违规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产品参数与询价文件要求参数不完全相符、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弄虚作假,无法履行供货合同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我市政府采购秩序,加强诚信市场体系建设,保护供应商和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和信誉,营造腾冲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诚信信誉,经我局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取消其在该项目的中标资格。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1.00万元,并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8.5776×0.005=0.3429万元,两项共计1.3429万元上缴财政,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自202168日至202267日止)。

(三)撤销2021330日与采购人签订的《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宝学院体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终止合同。

同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腾冲市财政局

202168

抄送: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保山市财政局。

发: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珠

宝学院云南宸凯招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腾冲恒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政局法规税政股。

腾冲财政局办公室20216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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