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采〔2021〕2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2-03 00:00:00

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21〕2号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库〔2021〕1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主要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除外。

二、清理步骤

(一)采购单位自查。各采购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清理,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部门、本系统自查清理情况,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清理情况,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印发以来的采购项目进行核查。重点抽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的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以及收到反映存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的单位开展核查,每州(市)财政部门核查单位不得少于5个、每县(市、区)不得少于3个。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面采购项目较少的地方,可延伸到其他采购项目。

(三)报送清查结果。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自查、核查、整改等情况,形成清查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书面报送至省财政厅,电子版可发送至邮箱ynszfcg@163.com。

三、工作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清理并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按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清查工作安排,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清查报告,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和督促整改。

(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反映采购单位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

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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