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行政处罚信息(云南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范》中“一般程序”办理要求,省财政厅对云南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签字主任会计师黄朝清、签字注册会计师陶维恒和徐建丽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云南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对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时,存在以下问题: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对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转收入不转成本费用导致历年累计虚增利润240,591,296.79元的情况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七)违反职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省财政厅于2021年5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1〕5号),对云南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签字主任会计师黄朝清、签字注册会计师陶维恒和徐建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