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1〕2号)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玮元—A2016174
二、项目名称:星云湖环湖截污治污工程(PPP)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A座10楼。
四、基本情况
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星云湖环湖截污治污工程(PPP)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规定组建资格预审小组;二是联合体资质审查不符合规定;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