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1】3号)
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贡山县捧当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SQYCG2020-03。
二、项目名称:捧当乡闪当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贡山县捧当乡人民政府
四、基本情况
贡山县捧当乡人民政府在实施捧当乡闪当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项目编号:GSQYCG2020-03)过程中,存在项目履约验收不合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或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违反了《条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给贡山县捧当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
责令整改
,单位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贡山县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