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1】1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9-09 00:00:00

公告概要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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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11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贡山启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SQYCG2020-01;4533324JH202000154;GSQYCG2020-03

二、项目名称:贡山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扶贫安置房房地一体测绘;捧当乡闪当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贡山启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贡山县茨开镇明珠小区四栋二单元302室

四、基本情况

贡山启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贡山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项目编号:GSQYCG2020-01扶贫安置房房地一体测绘项目(项目编号:4533324JH202000154捧当乡闪当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项目编号:GSQYCG2020-03过程中,存在1、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扶贫安置房房地一体测绘项目中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前都是“否”字;2、采购文件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合理的限制条款;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未按照规定公告扶贫安置房房地一体测绘项目政府采购合同;4、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5、录音录像材料缺失等情况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四)项、第五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了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三)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1条,87号令第78条第(十二)项,101号令第16条等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

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辖区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贡山县财政局

2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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