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富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财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号-云南富泽润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pdf
公告正文
富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财罚〔2022〕1号
当事人:
云南富泽润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琳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5MA6QHBCU64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体育馆7号门6号商铺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云南富泽润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泽润农公司)在参与“富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提升内生能力项目”(项目编号:YNMZ-FY-001)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系伪造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富泽润农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富源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富泽润农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伪造材料的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 年4月24日向当事人富泽润农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富财罚告〔2022〕第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富泽润农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富泽润农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592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9600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户名:富源县财政局,账号:5322257001200000001140,开户行:曲靖市商业银行富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源县人民政府或曲靖市财政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源县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