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2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2-24 00:00:00

公告概要

昆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2号

昆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告〔2022〕2号 .docx

公告正文

昆明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昆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相关当事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申请对昆明市人民政府救助管理站“保安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昆明市人民政府救助管理站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此项目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1.违法选择采购方式;
2.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违法设置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4.评分因素设置违规、评审因素未细化,且未量化到相应区间。
三、处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事先告知、陈诉申辩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调查终结后,调查终结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并通过法制审核,做出此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予通报。
做出此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2月22日。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上述处理决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30天,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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