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1-05 00:00:00

公告概要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合强印章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YNYJ[2020]-016

二、项目名称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新开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芯片备案印章刻制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合强印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503R82

法定代表人:曾权 身份证号:511022197512262137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景园B区9栋902室

四、基本情况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芯片备案印章刻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时任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的局长李厚明和亲属云南合强印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约定,云南合强印章有限公司以110/枚的价格刻制印章,差价在每次结算后返还给李厚明等人,最终合强公司以179.2/枚的价格中标。第一次结算2020413日至2020713日的差价62.9374万元被市纪委市监委扣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鉴于第一次结算的差价62.9374万元被市纪委市监委扣押,未形成实际违法所得,免于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现作出将云南合强印章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六、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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